你好朱律师,我于2010年像别人出借70万元,2011年11月份当事人像我偿还了10万本金和前期利息以后重新打了六十万的欠条,当时有三个人全部签字为借款人,2016年6月份我像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当事人归还我的欠款,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我提供银行打款回执单,事情过去六年,而且我已经更换过银行卡,而且当时打款是打到了一个借款人提供给我的其它人的账户,现在已经忘记了名字??另外两个签字的借款人在法院说他们没有使用此款项,只是担保人,在当时打欠条的时候我写明了借款期限两个月,如果在此案中证实了另外两人只是担保人,是不是由于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,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法律责任了??在此期间我有像借款人催款的视频,还有借款人之一像我打的利息欠条。 |